北京百都会计
嘉兴 嘉善 平湖 海盐 海宁 桐乡 更多城市
北京有关代付行相关税务问题
网友“外企会计”:我们已将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是否存在双重征税行为?
廖体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理企业所得税。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税务征管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可以处未扣缴税款金额0.5倍~3倍的罚款,并追缴纳税人税款。如果我国与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国有税务协定,其同一笔利息收入被双重征税时,纳税人可根据协定的规定,向没有征税权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退税,或申请启动相互磋商程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上一篇:非居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服务费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
下一篇: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是否需要开具税务证明?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4672次 | 作者:wanmei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北京税务服务更多>>
  • 北京新准则:建筑企业是不是按照验工计价确认财税务入时点?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关注: 6244 次更新时间:1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