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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我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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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8266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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