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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务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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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3704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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