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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务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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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17483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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