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都会计
嘉兴 嘉善 平湖 海盐 海宁 桐乡 更多城市
北京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咨询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咨询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咨询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理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做账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咨询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咨询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咨询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上一篇: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有哪些规定?
下一篇: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北京浏览:20005次 | 作者:wanmei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北京税务服务更多>>
  • 北京新准则:建筑企业是不是按照验工计价确认财税务入时点?

    问:新收入准则下,验工计价单是不是收入确认的时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务入确认的时点呢?答:新准则下强调按照投入法或者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验工计价只是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施工企业取得工程验工计价单时,说明享受了收款的权利,根据履约情况,计入“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科目,也不按验工计价单全额计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会计与税..

    关注: 6242 次更新时间:1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