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8年和境外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咨询服务合同,现需对境外公司支付一部分咨询服务费。请问这种跨年度的合同应在何时缴纳营业税?如果这家境外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理营业税? 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
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87号)规定,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定货会、展销会,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甲、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因此上述情况,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农户而言,如果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如果达到起征点,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并按工程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如果房产公司自备施工队修建房屋,还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务入税务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咨询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上述公司不能选用标准成本法,但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咨询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化肥生产企业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很低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从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办理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无法确..
企业从事鹿茸加工、切片业务,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所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畜牧业类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所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所提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 第一,《..
近年来,税务总局一直致力于办税服务厅的规范和统一,开展了多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统一和规范税务形象,2007年开始,税务总局经多方、多次征求意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全国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进行了统一,该项工作已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
在1999年之前,税务代理机构大多是税务机关兴办或托管在税务机关的,其中的业务骨干多是税务人员。这种情况虽然对税务代理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对党风、政风也有较大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也有一定的侵蚀作用。 鉴于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8月至2000年底,以壮士断臂的气概对全国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
依据是《税务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目..
对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进行处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
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下列三类: ⑴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可申请领购发票。⑵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使用发票的,也可以申请领购发票。⑶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根据总局工作要求,税务局提供申报软件不收费。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做好按评估值征税在技术、数据和人才方面的准备,2010年将在全国地税系统逐步推开房地产税模拟评税工作。
目前我们并无对机动车按排气量征收环境税的考虑。但机动车在保有和使用过程中确实带来污染、城市拥堵等很多问题,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的普及又是必然的趋势。国家将综合考虑包括税务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引导汽车的生产、购买和咨询使用,在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减轻汽车带来的负面影响。
目前购买农产品的抵扣规定包括: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营业税条例细则和财税【2009】111号文件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的规定,本身就存在不征税和征税两种情况,因此,纳税人反映的支付境外劳务费时各地征税不一致的问题,可能是由于支付不同境外劳务费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造成的。
按照规定,不可以。
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在境内有偿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单位以承包、承租、托管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托管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托管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不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进一步咨询当地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其他个人指的是自然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列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不包括此问题所描述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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