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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19 10: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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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户办理国税非正常户和地税非正常户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及注销流程

一、范围(条件):

1.填写《市地方税务局解除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表》,保证内容填写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

(1)《税务登记证》副本(出示)

三、注意事项:

  1.非正常户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企业如被列入非正常户多长时间,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 非正常户企业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国税局非正常户注销处理程序如下:
  一、首先需进行非正常户解除,程序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
  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主管税务机关查找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收回金税工程设备、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违章处罚、发票窗口缴销(验)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30日内,对纳税人未申报期间生产经营、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三)非正常户解除
  纳税人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非正常状态进行解除。
  二、纳税人非正常状态解除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注销税务登记范围及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其中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注销登记通知书》(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提供办理注销登记所需证件、资料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2、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窗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按照相应工作流程办理注销手续;综合窗口根据注销申请审批表意见,进行注销操作后,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
  3、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务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行为依法处罚后,对其实施注销税务登记检查,并开具《税务注销证明》,以供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
  4、 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相关部门转来的信息后15日内,按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一、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非正常损失的申报时限

  例如,食品和药品等有明确保质期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其损失年度为保质期到期日;企业改组的评估损失,有明确改组期的,其损失确认年度为评估基准日;国有企业财产损失需要进行报批,其损失确认年度为相关的批准日所属年度。假如,某纳税人2008年资产损失为50万元,政策规定需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该纳税人在2009年2月15日前,既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也没有提出延期报批申请,则其50万元的资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将为此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P style=""line-height: 3em'">  三、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P style=""line-height: 3em'">  增值税方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某企业仓库被盗,损失购进材料20万元,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0×17%=3.4(万元)。企业所得税方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咨询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某纳税人2008年实现利润1600万元,资产损失200万元,责任人赔偿20万元,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200-20=1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600-180)×25%=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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